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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方):投资人
乙方(受托方):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网上交易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风险提示

  1. 甲方在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1)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4)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5)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6)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2.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并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3. 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甲方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示甲方进行网上交易仍然存在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 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
(4)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包括甲方在内的投资人。
(5) 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或仿冒。
(6) 甲方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甲方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
(7) 由于甲方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8) 因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9)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其它风险。

  第二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网上交易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投资人(甲方)提供的,通过华商基金网上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进行信息查询等方面的服务。
  2. 投资人(甲方):指依照乙方所管理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的投资者。目前仅指个人投资者。
  3.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4. 交易账户:指甲方开立的记录其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买卖乙方所管理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份额变动情况的账户。
  5. 基金认购:指开放式基金设立募集期内,甲方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 基金申购:指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甲方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 基金赎回:指开放式基金成立之后的存续期内,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要求乙方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8. 基金转换:指基金存续期间,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基金(下称“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乙方管理的其他基金(下称“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10. T日:是指乙方确认的甲方提交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11. T+n日:是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2. 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 开放日:是指为甲方办理基金业务的工作日。
  14. 华商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指网址为https://trade.hsfund.com的基金交易系统。
  15. 业务规则:是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第三条 服务内容

  协议所述网上交易服务的内容包括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交易撤销、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相关信息查询及其他业务。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 甲方已经了解并完全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
  2.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中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 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乙方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公告等内容及规定。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4. 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管理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5. 甲方保证所输入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6. 甲方承诺独立使用本合同规定的网上交易服务,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利用该系统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7. 甲方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甲方应自行承担其交易密码及银行卡支付密码的保密义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其交易密码的保密义务。乙方对任何交易申请仅作表面真实性审查。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委托,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 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0. 甲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攻击乙方网络或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1. 甲方对其各项委托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2.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3. 甲方承诺不得使用信用卡及任何种类的银行卡进行透支买卖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基金,否则引起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14. 甲方承诺乙方保留或所得到的电子交易数据为甲方交易行为唯一有效证据,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之效力。
  15. 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网络交易时,甲方应使用乙方指定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交易系统,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16. 甲方投资乙方所管理的基金,需开立乙方的基金账户。开立乙方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投资者,并符合《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开户条件。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 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 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措施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 对甲方委托的网上交易,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账户资料、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服务。

  第六条 特别提示

  1. 网上交易协议的签署提示: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业务前必须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网上签订指甲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点击本协议下方的“同意”字样,代表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完全接受其法律约束力,效力视同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亦可在乙方直销中心柜台与乙方签订《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远程委托服务协议》。
  2. 支付业务提示:
    甲方须依据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指南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3. 受理条件提示:
    乙方收到甲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T日的基金净值为依据。乙方收到甲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提交的赎回申请后,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甲方赎回申请。
  4. 业务确认提示:
    甲方提交的开户申请分为基金账户开户和交易账户开户。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于T+1日经注册登记部门确认后方可确认成功与否。甲方T+2日可以通过网上系统查询确认结果。
    甲方的交易申请与开户为同一天或次日提交的,交易申请是否成功取决于基金账户开户是否成功。当基金账户开户失败时,交易申请也将失败。
  5. 设备提示:
    甲方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6. 委托提示:
    甲方网上提交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使用网上交易,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等。
  7. 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在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开放日当天15:00:00。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超出上述截止时间,则乙方视甲方的委托申请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申请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七条 隐私声明

  乙方致力于客户个人隐私的保护。有些时候乙方需要甲方的某些个人隐私信息才能为甲方提供您所请求的服务,隐私声明旨在解释这些情形下相关数据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情况,适用于乙方网站的所有相关服务。

  1. 信息的收集
  2. 乙方仅为合法目的收集甲方的个人信息,并且收集甲方的个人信息将在甲方知情的情形下进行。通常情形下,甲方浏览乙方的网站并不会泄露甲方的个人信息;而当甲方申请特定服务、注册会员、参与调研等特定情形,乙方会以明确告知的方式向甲方收集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地址、电话、邮件、银行账号、受教育程度、收入、净资产等。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了验证甲方的身份信息的准确性,甲方的身份信息将可能被传输至身份验证服务第三方机构或其合作的相关数据源机构,以便对甲方的身份信息进行查询、验证、分析。身份验证服务第三方机构在对甲方的身份信息验证后,分析结果将发送回乙方。甲方向乙方提供身份信息的,将视为已授权乙方将其身份信息用于进行查询、验证、分析之用途。
    乙方所收集的有些个人信息,是乙方提供服务所必须的,甲方有权拒绝提供,但甲方拒绝提供或者提供的不完整或不准确,则可能会导致甲方无法获得该等服务;乙方所收集个人信息,如有助于改善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但并不是乙方提供服务所必须的,甲方可以选择提供。
  3. 信息的保护
  4. 乙方将采取妥善的措施来保护甲方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以防止其丢失、被误用、受到未授权访问或泄漏、被篡改或毁坏;乙方建立了健全的保密制度,甲方的个人信息将被视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但乙方无法排除由于不可抗力、第三者侵权、软硬件崩溃等导致个人信息资料泄露或损害的情形,但此种情形下乙方会尽最大努力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乙方仅按照隐私声明规定的方式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未经甲方的事先许可,乙方不会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以下情形除外:
    (1)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披露;
    (2)监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所要求的披露;
    (3)在紧急情形下为维护您的利益所进行的披露。
  5. 信息的使用
  6. 为提升和改善乙方的服务,乙方或者从乙方取得甲方个人信息的任何人士可能会将甲方的个人信息用作以下用途:
    (1)向甲方提供乙方的产品或服务;
    (2)向甲方推介乙方的产品或服务;
    (3)法律或者契约所要求的披露;
    (4)为甲方设计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5)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调研、访问;
    (6)甲方所请求的特定行为;
    (7)与上述有关的其他用途。
    在乙方将甲方的个人信息用于乙方产品或服务的直接促销之用途时,乙方将为甲方提供拒绝该等促销服务的机会。
    在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以上之用途时,乙方可能会将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对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以下人士:会计师、律师、承包商、中介、服务供应商、合作伙伴、关联机构等。
  7. IP信息与Cookies
  8. 当甲方浏览乙方的网站时,乙方可能会收集一些与甲方的个人隐私信息无关的信息,包括IP地址、访问时间、浏览器类型等。这些信息将用于网站管理,行为跟踪以及提高网站的服务质量。这些和个人隐私无关的信息可能会分享给第三方公司,进而为乙方的注册人员提供更多相关的服务。记录用户的IP地址也是出于安全和监控的目的。
    在甲方浏览乙方的网站时,乙方会用cookies来储存甲方的偏好以及记录session信息,作用包括确保甲方不会重复收到相同内容的通知,根据浏览器和用户配置的不同定制网页内容及显示方式。乙方不会将储存在cookies里的信息关联到任何与用户身份有关的个人资料。甲方可以通过设置浏览器的选项来限制部分或所有cookies的接收,但这可能会影响甲方使用乙方网站所提供的部分服务。
  9. 外部链接
  10. 乙方网站包含一些外部网站的链接。乙方对这些网站的隐私管理和行为不承担责任。当跳转到外部网站时,用户请阅读该网站的隐私政策。
  11. 查询与修改
  12. 为保护甲方的隐私和安全,在采取合理的验证措施后,乙方允许甲方查阅或修改甲方的个人信息。就个人信息的修改,部分个人信息的修改是甲方自己可以在乙方网站上自行完成的;另一些个人信息的修改,甲方必须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13. 与我们联系
  14. 如果甲方有与隐私保护、网站操作有关的问题,请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乙方的邮箱:services@hsfund.com;或者与乙方的客服联系,联系电话400-700-8880(免长途话费)。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 法律、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甲方损失的。
  4. 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下达申请委托时导致甲方损失的。
  5. 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甲方申请信息,或者乙方收到的甲方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甲方损失的。
  6. 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的。
  7. 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或银行卡支付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8. 因黑客攻击、电子病毒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9.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 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甲方已经对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及修改文本表示认可。但乙方增加本协议第三条所述服务内容的,自乙方将修改时间和修改文本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时即生效。
  2.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之不适应的内容和条款自行失效,并按照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3.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或甲方在网上开户申请时,点击“同意”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4.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最后一个交易账户。
    (4)乙方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基金或甲方所持有基金的管理人。
    (5)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7)甲方通过柜台或网上方式取消网上交易方式。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对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进行的交易行为(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业务的规定,特制定《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网上交易所涉及的本公司、投资者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

  第2条 定义
   "投资者"指从事本公司网上交易的直销投资者。
   "网上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从事账户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的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分红方式修改、提交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销基金交易申请和交易记录查询等业务。
   "指定银行"是指投资者授权和指定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第3条 凡从事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同意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签约或到本公司指定地点签约两种方式,与本公司签署基金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本规则及网上交易相关协议和业务指南构成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的要约。无论投资者采取何种方式签约,一旦投资者从事网上交易,即视为投资者对本公司制定的相关协议条款及本规则、交易指南的接受和认可。

  第4条 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

  第二章 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立

  第5条 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需先开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通过各销售机构、华商基金直销柜台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账户时,需接受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网点或机构以本公司认可的方式进行身份验证。

  第6条 投资者已在代销机构开立华商基金账户,如需开通网上直销交易,需事先通过网上直销系统或直销中心柜台进行华商基金账户登记增开交易账户;投资者已在直销中心柜台开立华商基金账户,则可直接通过网上系统办理交易。

  第7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开户时,在账户资料中预留的资金账号须为指定银行卡卡号,且网上开户使用的身份证件号码应与开立指定银行卡时预留银行的证件号码一致,方可通过指定银行卡的支付系统划付购买基金款项。

  第8条 投资者可以当天开户(基金账户和直销交易账户)、当天开通网上交易、当天办理认购、申购、账户资料修改等业务,交易时间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网上交易的开通与取消

  第9条 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或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取消网上交易需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通或取消是否成功以本公司的确认为准。

  第四章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第10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变更除“证件号码/证件类型/投资者姓名/银行户名/银行帐号”外的其他个人信息。投资者变更资料的最终结果以本公司系统确认为准。

  第五章 交易密码

  第11条 投资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需通过交易密码验证。交易密码是在投资者开立直销交易账户时自行设置。

  第12条 投资者的交易密码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变更,也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进行变更,密码变更实时生效。

  第13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以防泄漏。由于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14条 投资者如遗忘密码,须按照网上交易系统中交易密码重置的说明及要求,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重置或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15条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交易安全,交易密码位数需设定在6-16位,不能含有空格。如果投资者还通过华商基金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基金交易,请将交易密码设为6位数字。

  第六章 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与基金转换

  第16条 投资者可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第七章 交易撤单

  第17条 除基金认购申请不可以撤销外,投资者T日提交的基金交易申请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在T日15:00前撤销委托。已确认成交的交易申请不能撤销,T日15:00以后不能撤销T日15:00前提交的交易申请。

  第八章 变更分红方式

  第18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分红方式。变更后的分红方式对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购买的同一收费模式下的同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均有效。

  第九章 申请确认与查询

  第19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将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及时反馈,显示成功的反馈表明本公司已受理投资者的申请。认购的确认结果以基金成立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其它交易的确认结果以T+1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确认结果于T+2日后可以查询。

  第20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和直销中心柜台办理的账户和基金交易情况等信息。

  第十章 交易时间

  第21条 网上交易服务7×24小时开通。T日15:00即终止当日基金交易申请,T日15:00后提交的基金交易申请将视为T+1日交易申请。投资者成功提交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录的时间为准。

  第22条 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因素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提交申请,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本公司认可的其他交易方式提交申请。

  第十一章 资金结算和交易费用

  第23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时,应当采用我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及结算方式。目前,我公司只认可投资者使用其本人合法持有的指定银行卡进行基金网上交易和发生的指定银行卡项下的资金结算。若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违反该规定使用扣款/结算账户,造成的交易失败等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24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支付的资金,若支付确认时间晚于T日15:00(认购资金支付截止时间为T日17:00),则该笔申请被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支付确认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第25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已划付成功的资金,因认购申请、申购申请被确认失败的,通常于T+2个工作日由本公司划往投资者账户;如果申购申请撤销成功,并且申购资金已划至我公司,撤单后资金将于T+1日由我公司划出,具体到账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26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T日赎回基金份额申请确认成功,则赎回款将于T+3日划往对应的银行账户,具体到账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27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申购基金时,因资金结转发生的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基金分红和退款时,因资金结转发生的费用暂由本公司承担。

  第28条 基金分红时,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于红利发放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29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的网上交易费率标准。

  第十二章 安全提示

  第30条 为保证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如采用电子安全证书方式),但本公司不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站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计算机病毒、通讯线路、硬件损坏等所导致的故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或对投资者因电子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也不承担赔偿,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导致的风险及损失。

  第31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并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

  第32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投资者本人直接承担,投资者应予以认可。

  第33条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第34条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第35条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第36条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37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第38条 基金管理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十三章 附则

  第39条 本规则中未尽事宜,敬请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业务规则,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40条 本公司保留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作合理修改。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8月

定期定投业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给甲方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乙方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相关的资金结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 “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甲方通过华商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投资基金的名称等,由华商基金网上交易系统于约定扣款日(非开放日顺延)在甲方指定的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乙方与指定银行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由乙方和指定银行另行约定。
  2. “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扣款方式”指委托转账收付款方式。
  3. “投资者”指符合基金合同要求的且持有华商基金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所支持的银行卡的华商基金网上交易客户。

  第二条 甲方办理华商基金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应遵循的规则
  1.交易原则
  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未知价”是指甲方开通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每次申购的价格以实际扣款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金额申购”是指甲方进行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以金额(人民币)为单位提交业务申请。

  2.定期定额申购基金范围和申购金额
  甲方通过华商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定期定额可以申购的基金范围、申购金额限制及交易级差以乙方最新公告/通知为准。

  3.适用费率
  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以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实际扣款日的对应基金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为准。若费率有变动,以乙方最新公告/通知为准。

  4.扣款日期
  甲方在开立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须选择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即被视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申购申请日(T日)。若甲方选择开立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当天(T日)或T日之前的日期为约定扣款日期,则自下月于约定日期扣款,若甲方选择开立定期定投申购业务为T+1日及以后日期,则当月完成约定日期扣款。
  定投扣款日为1-28日的任意一天,如遇非基金开放日,则扣款日会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基金开放日进行扣款。

  5.扣款条件
  甲方在开立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以网上交易的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为指定扣款银行卡,乙方将按照甲方开立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自动发起交易申请并代为扣款。如甲方指定的基金在实际扣款日暂停定期定额申购,则系统不进行自动扣款,且不进行顺延。
  甲方可以同时开立多个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同一扣款日多个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扣款顺序按系统处理为准。
甲方需至少在约定扣款日前一日在指定账户内备足资金,如实际扣款日指定账户资金不足,或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原因而导致扣款不成功,则该次定期定额申购失败,不予顺延。

  6.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终止
  甲方可以在华商基金网上交易系统主动终止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终止后立即生效。如果当前工作日为指定扣款日,则当天不能终止该笔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甲方办理的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一经确认,甲方设置的所有的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也将自动终止。
若由于甲方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或指定账户状态异常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连续三次扣款不成功,乙方有权决定终止甲方的该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7.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查询
  甲方开通华商基金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可通过华商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扣款日期、扣款金额、交易申请及确认情况等信息。


  8.定期定额申购银行卡换卡
  如果扣款银行卡发生挂失、损坏更换、销卡等异常情况,在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的实际扣款日将有可能扣款失败。甲方在扣款银行卡发生上述异常情况时,须尽快终止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以及解除委托收付款服务协议,并进行扣款银行卡的变更。在扣款银行卡变更完成后,甲方可以使用新的扣款银行卡重新签订委托收付款服务协议并重新办理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甲方未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甲方自行承担。

  9.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变更
  甲方可依据自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求,在已开立的定期定额申购协议中直接变更定期定额申购的金额。
  若甲方变更定期定额申购协议的扣款日期、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名称,需要将原有协议终止后,重新签定新的协议。
  扣款日当日不能修改或终止原协议。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网上交易的合法用户且符合第一条有关投资者范围规定,可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2.甲方应保证约定扣款日前一日指定账户内有足够的金额且扣款日当日指定账户全天处于正常状态。因甲方原因无法从指定账户上扣款或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扣款成功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在开通此业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拟定期定额申购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等相关法律文件。甲方应遵循本协议第二条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所有规定。
  4.甲方有权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签约“定期定额申购开通”交易,并约定定期定额申购的基金品种、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等,在甲方通过扣款银行身份认证的前提下,乙方才能认为该协议签订成功。如果甲方签约时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中没有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甲方需要在T+2日确认该协议是否签约成功。
  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6.甲方应按照乙方网上交易系统的相关规定和指引进行正确操作,甲方需对其恶意操作导致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定期向指定账户所属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发出扣款指令。若甲方约定扣款日期为非基金开放日,则乙方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进行扣款。
  2.乙方应为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提供交易业务规则,具体规则参见本协议第二条;
  3.若由于甲方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或指定账户状态异常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协议当事人可以免责,但应及时通知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本协议中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互联网通信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由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第七条 争议解决
  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进行仲裁。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风险提示
  甲方在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甲方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甲方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甲方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甲方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甲方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甲方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甲方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甲方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甲方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甲方自行负担。

  第九条 附则
  本协议以电子文本的形式签署,不另签署书面协议。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天利宝赎回转认购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投资者通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投资本公司旗下的基金,本公司已在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开通“使用天利宝支付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的增值服务业务,特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使用天利宝支付进行基金份额认购”增值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公司处于募集期的基金时使用天利宝进行支付,提交认购申请后相当于提交了天利宝的赎回业务申请,并约定将该笔赎回资金直接用于认购该基金。

  第三条 除本规则特殊约定外,本业务中的赎回业务和认购业务分别适用于本公司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四条 投资者在认购处于募集期的基金时选择天利宝进行支付,在提交认购申请当日本公司自动为投资者发起天利宝的赎回申请以及该基金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在每个交易日15:00 前提交的申请视为当日交易申请,15:00 以后或非交易日提交的交易申请视为于下一个交易日的交易申请。

  第五条 可使用天利宝支付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的时间为新基金开始公开发售日至发售结束日15:00。若新基金提前结束发售,则本业务将一并提前结束,如公司日后调整相应业务受理时间,则以当时最新规定为准。

  第六条 使用天利宝支付进行基金份额认购时需同时满足天利宝赎回最低份额限制及认购业务申请的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天利宝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最低保留份额为1份,募集期基金的认购金额限制以该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规定为准。

  第七条 使用天利宝支付进行基金份额认购时,如所提交的份额为天利宝全部可用份额,天利宝的待结转收益将按一般赎回申请处理,并按照赎回业务约定时间内回款至投资者账户。

  第八条 如提交的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如募集期提前结束、募集失败等情况),天利宝赎回业务申请将按照普通赎回申请正常处理,赎回资金将按照认购失败资金退款至投资者账户,退款时间以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为准。

  第九条 如天利宝发生巨额赎回将为投资者按照“放弃超额部分”进行处理,认购申请将按照实际确认赎回份额进行发起。

  第十条 如遇募集期的基金发生比例配售,则超出比例配售部分的天利宝赎回资金将按照认购失败资金退回至投资者账户,退款时间以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为准。如遇比例配售,本公司将保留关闭此项增值服务的权利,并将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公告说明。

  第十一条 本业务中,投资者需支付认购手续费,具体适用的费率以及优惠以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及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使用天利宝支付提交的基金份额认购申请暂不支持撤单交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业务属于本公司为方便投资者更好投资所开展的一项增值服务业务,如因投资者支付账户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业务失败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必要的修订及暂停处理,同时将在本公司网站上进行提示、发布或者公告。

华商天利宝快速提现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方):投资者

乙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或“华商基金”)

为更好地给甲方提供优质服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华商天利宝快速提现业务(或称货币基金网上直销“T+0”赎回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华商天利宝快速提现业务”(以下简称“快速提现”或“本业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申请将所持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快速赎回”的业务。该申请经乙方确认有效后,乙方系统将甲方快速赎回申请等额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给垫资方,垫资方在申请当日先行垫付快速赎回资金, 垫资方垫资同时获得甲方快速赎回份额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垫资方享有上述基金份额自快速赎回申请受理日(含当日)起产生的收益。

第二条、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认/申购的货币基金,可以享受乙方提供的“快速提现”服务,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1、甲方使用“快速提现”服务,需与乙方签订《华商天利宝快速提现业务服务协议》,即本协议。

2、“快速提现”服务无需专门开通。甲方可提交“快速提现”申请的业务办理时间为每个自然日0:00——24:00(每个工作日晚间由于系统清算和银行划款限制等原因,存在无法提现的情况,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提现时间)。节假日 “快速提现”业务不受影响,但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调整甲方可提交“快速提现”申请的业务办理时间,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通知。

3、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快速提现”申请时,乙方将对甲方提交的申请进行及时反馈,显示成功的反馈仅表明乙方已受理甲方的申请,并不能被视作该申请已经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成功,也不能视作乙方当日一定会将赎回款划往甲方账户。

4、甲方提交的“快速提现”申请不可撤销。

5、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快速提现”业务时,出于系统限制和风险管理的需要,甲方赎回时或赎回后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单个支付渠道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应不低于100份。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上述基金份额余额限额,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通知。若甲方需要全部赎回,则需选择货币基金正常赎回业务。

6、乙方对“快速提现”业务设定如下限额:单笔下限壹佰(100)份,单笔上限壹万(10,000)份,每个自然日累计上限壹万(10,000)份。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调整相关限额,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通知。针对甲方持有部分银行的银行卡,每个自然日“快速提现”笔数累计不得超过一定次数,具体笔数限制由乙方通过乙方网站进行提示。

7、对于甲方提交的“快速提现”申请,原则上尽量满足快速赎回款当日划出,若因垫资方资金头寸不足或出现其他导致资金风险的情况,则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快速赎回”业务,由此造成甲方资金使用的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甲方提交“快速提现”申请后,乙方系统将甲方快速赎回等额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至垫资方,垫资方垫资同时获得甲方快速赎回份额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垫资方享有上述基金份额自快速赎回申请受理日(含当日)起产生的收益。

9、甲方采用“快速提现”方式赎回份额的,不享受“快速提现”申请份额自提交赎回申请日起(指自然日,含当日)产生的收益。若日后对此收益的收取方式进行调整,乙方应通过其网站进行通知。

10、甲方“快速提现”的未结转收益(从上一收益结转日至快速赎回日前一自然日)将于下一基金收益结转日结转至甲方基金账户;如果甲方通过普通赎回方式全额赎回时,上述收益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甲方。

11、乙方对“快速提现”服务暂不收取手续费。但乙方保留日后对本业务收取相应手续费的权利,具体收费方式和费率将在乙方网站进行公告。

12、甲方赎回后应及时查询账户到账情况,如未及时到账,应主动与乙方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电话400-700-8880。如果由于甲方收款账户自身问题、网络连接不稳定或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资金无法入账或无法及时入账从而造成甲方资金到账的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垫资方通过银行系统给甲方划拨赎回款时,资金可能为非实时到账,尤其是跨行及异地划款、晚间系统清算时,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延迟,实际的到账时间以银行处理时间为准。敬请甲方及时关注赎回资金到账情况。由于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因素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资金未及时到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若因任何甲方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等情形,导致赎回申请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失败,或由于其他任何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归还乙方垫付的“快速提现”资金等情况,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乙方享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15、乙方新增或减少支持“快速提现”服务的银行卡,无需另行公告,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站“快速提现”页面查询相关银行卡信息。

第三条 在下述情况下,本公司有权临时暂停天利宝快速提现服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1、通讯故障;

2、银行系统阻塞;

3、合作的划款银行系统暂停服务;

4、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无法提供天利宝快速提现业务的情况。

第四条 免责条款

1、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导致的损失,各方均不需承担责任;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各方均不需承担责任;

3、法律法规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因投资者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

5、因投资者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华商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由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2、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与修改

本协议从甲方签署协议时生效,甲方于网页上对本协议的确认视同签署。

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网站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公告。修改文本一旦公布则立即生效,且对生效前的用户同样适用。若甲方在本协议内容发生修订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则视为甲方同意最新修订的协议内容;否则甲方须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

第八条 其他

1、乙方暂停或终止提供“快速提现”服务、变更提现额度限制等重要条款的,将会在实施前及时予以公告。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相关业务通知、业务公告执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快速提现”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